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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内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 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0-16 19:18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四川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内江市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企业资产出租的原则。

企业资产出租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进行,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条  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称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资产出租,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将拥有所有权或者出租权利的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设施设备等)出租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为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以下情况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二)出租期不超过3个月的短期出租行为;

(三)市属国有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租行为;

(四)市属国有企业住房提供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

(五)市属国有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经营业务;

(六)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上市公司的资产出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在经各级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批准认可的工业、农业、科技、物流、文化创意、创业等产业园区(基地)的资产出租行为,可以不适用本办法,由市属国有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原则上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通过网络竞价、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选择确定承租人,并制定产业园区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报所出资企业或国资委等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直部门(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等机构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三条  企业资产出租程序。

(一)企业资产出租应制订资产出租方案。资产出租方案应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产权状况、出租资产的目的及可行性、资产明细清单、出租用途及期限、租金收缴办法、承租条件、出租底价及底价拟订依据、招租方式等。

(二)企业应对出租资产租赁价值进行评估。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评估机构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进行评估。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评估,由中介机构或专业部门、专业人员进行估价或询价:

1.个别位置较偏僻、面积较小、租金较低的零星资产;

2.不宜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出租的特殊设施设备;

3.承租人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全(独)资企业的。

企业资产出租评估或估价、询价情况应妥善备案保存,经评估或估价、询价的结果,作为确定招租底价的参考依据。

(三)企业资产出租期限的确定。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0年,且10年租期到期后应重新招租。

(四)企业资产出租事项的审批。

市国资委等机构出资企业的资产出租事项,由企业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审议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市国资委等机构备案。

1.单宗(含整批)资产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2.单宗(含整批)资产年租金底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3.单宗(含整批)资产出租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以上的;

4.单宗(含整批)资产出租期限超过5年的。

子企业的资产出租事项报所出资企业审批。

第四条  企业资产出租的方式。

(一)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资产出租方案,原则上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通过网络竞价、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择优确定承租人。

公开招租只有一家报名的,可以挂牌价成交;如无人摘牌的,可以挂牌价降10%重新挂牌;降价两次依然无人摘牌的,则重新制定该项资产的经营方案。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期满需继续出租给原承租方的,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拟出租资产的租赁价值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重新进行评估(估价、询价),制定资产续租方案。资产续租期限应不超过原出租期限,续租价格应不低于评估(估价、询价)结果以及原出租价格,续租方案按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审批、备案。原承租人不接受续租条件的,视为放弃续租,市属国有企业应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招租。

(二)企业资产招租信息应通过交易机构网站、本企业网站和信息公开栏、拟出租物业现场、报刊杂志等对外公开披露,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三)企业资产出租有下列情况的,可选择采取协议招租等方式进行。

1.市政府确定的与招商引资项目有关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事项,可以采取协议招租方式。

2.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情形的,市属国有企业可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通过协商直接确定承租人。

     第五条  企业资产出租的其它事项。

(一)企业资产出租,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与承租人签订资产出租合同,按规定履行相关权利、承担义务。

(二)企业资产出租的招租公告、招租结果等信息应在本企业进行公示,听取职工意见。

(三)企业应加强资产出租档案和收入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出租合同等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资产出租收入纳入企业统一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四)市国资委等机构及所出资企业应当不定期对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情况进行检查。资产出租企业应当接受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企业资产出租的责任追究。

(一)市属国有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出租资产账面值、连续短期出租等方式规避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公开出租等程序。

(二)市属国有企业及交易机构相关人员在企业资产出租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七条  附则。

(一)各县(市、区)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