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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9-18 15:52


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入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统称交易机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内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是指交易双方自愿委托交易机构组织开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平等协商、规范有序原则。

  

  第二章  交易方式

  第四条  交易机构公开发布流转信息,待发布信息期满后,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以采取协议流转的方式;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第三章  交易流程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按“提出申请—形式审查—信息发布—征集意向受让方—组织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出具鉴证书”的一般程序进行。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出让方应向交易机构提交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转出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出让方和转出标的的基本情况

  1.出让方、转出标的及受托人的名称;

  2.转出标的的区位、面积、农户数量、流转方式、流转期限、价格等;

  3.转出行为必要的民主决策等情况证明。

  (二)需要受让方接受的主要交易条件

  1.转出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

  2.转出标的地上附着物的处置要求;

  3.转出标的用途要求、受让方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及需要受让方接受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出让方在提交流转申请的同时,应当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一)转出标的的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流转时)等;

  (二)转出方的身份证明材料(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转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的标的情况介绍;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优先权等其他相关材料。

  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出让方的还应提交涉及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出的内部决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以转让方式流转交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还应提交发包方出具的同意书。

  第八条  有意愿在交易机构依法采取转让、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受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向受让方,应在项目信息发布期间向交易机构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意向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申请书;
   (二)意向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或者户口簿;作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三)意向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意向受让方对转入标的的基本条件要求;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交易机构受理出让方申请并对审批文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出让方应在交纳保证金后与交易机构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流转委托合同》)。

  第十条  交易机构受理受让方申请并对申请文件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受让方应在交纳保证金后,交易机构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交易机构根据委托合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转出信息进行发布。发布的渠道包括交易机构网站、LED显示屏或合作机构和媒体。

  第十二条  发布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出标的的基本情况(区位、面积、农户数量等);

  (二)转出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三)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产业布局规划、期限、价格等);

  (四)按规定需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当签订《内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格式文本六份),由交易机构向双方统一出具《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易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详见《内江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