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通知公告

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

作者: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09-18 15:51


  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保护农村产权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维护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机构”)的交易秩序,根据《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内江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农村产权交易,是指产权流转主体在履行相关民主决策程序和(或)政府审批程序后,通过交易机构发布产权流转信息,经过公开竞价有偿流转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交易机构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交易机构和交易双方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二章 农村产权交易的主体和客体

  第五条  产权交易的主体是依法参加农村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

  出让方是指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流转产权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受让方可以是境内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农村产权交易包括转包、出租、转让、作价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流转交易活动。

  

  第三章 农村产权交易的方式

  第六条  在交易机构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协议:是指流转产权只有一名意向受让者,经交易双方洽谈,以不低于公告公示的价格协议成交的交易方式;

  (二)网络竞价:是指流转产权有多名意向受让者,通过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竞争报价确定成交结果的交易方式;

  (三)招投标:是指流转产权有多名意向受让者,以公开竞争的形式,由评标委员会评出的最优标者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拍卖:是指流转产权有多名意向受让者,通过公开拍卖流转给最高应价者的交易方式;

  (五)其他方式:是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

  

  第四章 农村产权交易的程序

  第七条  在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自愿实行委托代理制。

  第八条  出让方应具备流转产权的相应资格,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九条  在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按项目申报、项目公告、意向登记、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出让方在项目申报时,应提交有关资料及相关文件,并填写产权转让申请书。

  第十一条  交易机构对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以及流转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出让方在交纳保证金后与交易机构签订交易委托协议。

  第十二条  交易机构依据出让方提交的文件,按有关规定对流转信息进行项目公告。

  第十三条  产权流转项目公告期间,有受让意向者,应在项目公告期内向交易机构递交受让申请及相关资料。

  交易机构会同出让方按照有关规定和项目公布的受让条件,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意向受让方应交纳保证金,交易机构予以登记。出让方应接受意向受让方的查询、查看。若交易委托协议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在公告期内双方不得签约成交。

  第十四条  交易机构在产权流转项目公告期满后,按本规则之“第六条”组织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交易,并确定受让方。

  第十五条  确定受让方后,出让方与受让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在交易机构内进行的产权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交易价款应通过交易机构统一结算。

  第十七条  交易机构两年内免收农村产权交易服务费。

  第十八条  受让方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支付产权交易价款到达指定账户后,由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产权交易双方凭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权属备案(变更)手续。

  

  第五章  农村产权交易的中止和终止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当地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提出上述交易中止申请,应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当地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结交易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终结的。

  

  第六章  农村产权交易的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及代理人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交易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产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交易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报内江市农村产权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